问题 | 私有房屋租房合同如何立 |
释义 |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该房屋位于,房型,使用面积:平方米,房屋质量良好。 二、租赁期共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交纳期限为每个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人民币。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与首次房租一起交付甲方。该保证金应在该时全额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费用,由乙方自付。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直接交给甲方,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当日读数:电:煤气:水:)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房屋拆隔、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本楼居民生活的; 3、乙方拖欠租金的。 七、租赁期满前,如甲方或乙方其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对其房屋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九、租赁期间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甲方负责修缮。 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如遇争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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