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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信人影响子女考教师编制么
释义
    失信人不影响子女考教师编制。
    如果父母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一般是不会影响孩子的政审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人限制期限有二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失信人员有纳入期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没有纳入期限的,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解除。失信人员的解除是在出现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时候,如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等,失信自然人解除应当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申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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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