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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结婚结婚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释义
    1、办理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
    2、申报资料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3、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
    (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
    (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
    (3)有效身份证件:
    (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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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