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经济犯罪侦查的程序和方法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需证据材料,对非法证据收集需说明。如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一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限两次,移交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1、立案; 2、侦查; 3、侦查终结后,将案卷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4、检察院提起公诉; 5、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拓展延伸 经济犯罪侦查的最佳实践和策略 经济犯罪侦查的最佳实践和策略涉及多个关键方面。首先,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各执法机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可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从而提高对经济犯罪行为的侦查效果。其次,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快速、准确地发现潜在的经济犯罪线索。此外,加强培训和专业能力建设也是关键。通过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持续的教育,培养和提升执法人员的经济犯罪侦查技能,以适应不断演变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跨境经济犯罪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经济犯罪,实现更广泛的信息共享和协作。综上所述,经济犯罪侦查的最佳实践和策略需要综合运用合作机制、技术手段、专业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的手段和方法。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要求其作出说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移交给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建立合作机制、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培训和专业能力建设以及加强国际合作都是重要的策略。这些综合手段和方法将有助于提高经济犯罪侦查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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