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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观专利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释义
    外观专利答复审查意见应当找到与引证文件不同的地方,找到创新点进行答复。法律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如何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
    1、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针对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发明专利存在的问题,意见陈述书应当有针对性的陈述。2、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应当避免仅引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而缺少针对性的答复意见。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首先要核实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在此过程中找出存疑点,在质疑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公知常识认定、对比文件的结合启示时,要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等角度结合实际案情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有理有据地陈述。
    外观专利陈述意见如何写
    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一)修改说明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望审查员早日授予发明专利权,谢谢!
    如何申请外观专利
    一、授予外观专利的条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二、申请外观设计所需材料:提供产品实物一件,也可以提供产品六面视图及立体图一份或六面及立体照片一式四份。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受理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四、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办理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如何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标准。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外观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有三个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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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