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股东无力追加投资怎么办 |
释义 | 一方股东无力追加投资处理,具体如下:1、可对增资方案进行调整,由别的股东认购此部分被放弃的增资股权;2、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3、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不追加投资的股东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没有对不追加投资怎么处理的明文规定。股东不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来履行,也依此来追究不追加投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则只能协商解决了。 股东投资怎么撤资 股东投资后撤资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追加股东 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 怎样追加股东承担债务责任 要追加股东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则需要证明有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一般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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