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通常是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委托人撤销委托或受托人辞去委托时,都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自己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