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二是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要有两种程序: 第一种,“通知对方”解除,具体包括两种: (1)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对方,如限期不履行债务即自动解除合同,对方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解除。 第二种,未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诉求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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