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分割申请规费具体应该怎样做 |
释义 | 商标分割申请规费应该: 1、商标规费的收缴商标规费属于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财政收入,商标局在收取规费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各类业务应依法缴纳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中国商标网站显示)后方可通过银行汇款(电汇、信汇)方式向商标局预付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必须以在商标局备案的本机构法定名义汇出款项,不能以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名义汇款。款项汇出后三至四个工作日可以记入商标局财务系统。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代理机构付款方式不变。商标局目前尚不接受除银行汇款外的其他汇款方式。商标代理机构汇款金额无最低限制,应根据业务量及时足额汇款,款项不足支付时,申请业务不予受理。 2、财务统一收据和扣款明细清单商标申请件经财务部门对款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发文科发放《受理通知书》。商标局每月末结账一次,结账后统一打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经整理、审核、校对后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次月中旬左右代理机构可以收到。统一收据的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而不是商标申请人。商标局每月末结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当月扣款明细清单,清单金额和统一收据金额一致。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统一收据和财务扣款明细清单形式不变,统一收据单独列示单价为800元的商标注册申请(网上)和单价为80元的加项费用。商标代理机构收到统一收据和电子扣款明细清单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现问题或者存在疑问及时与商标局财务部门联系。商标代理机构未收到电子邮件的,请与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运行保障科联系重发。目前尚未提供电子邮箱地址的,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邮箱地址文档,交至或邮寄至商标局综合处财务部门。商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后文档交至或邮寄至商标局财务部门,并于当月或下一个财务月将清单发至变更后的电子邮箱地址。关于商标注册费用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的政策问题,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财税字【1997】117号》、《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 3、可以退费的业务类型商标代理机构须持转让、变更、续展业务《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退款,《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不能退款。补发商标注册证,提供注册证明,补发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更正申请不属于更正范围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代理机构须持通知书原件经档案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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