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目前暂时不可能实施前科消灭制度,但是符合必要条件的可以实施犯罪档案封存。 1.罪犯“标签”思想根深蒂固从古到今,无论哪一个朝代的刑罚都带有浓重的“标签”色彩,都会通过一定的刑罚将罪犯从普通人中区分出来。最早的夏商周时期,通过蒙黑巾、以草梗当帽子、穿麻布鞋、着无领布衣等来分辨罪犯;宋元时期则通过黥面、刺面来区别罪犯;明清时期是使用各种刑罚符号去区别不同的罪犯。虽然具体方式不同,但是无论哪个时期,罪犯“标签”的思想都根深蒂固,以至于发展到目前虽然已经不存在肉刑,但是由于犯罪前科的存在,“标签”思想依旧深入人心; 2.前科消灭制度不被公众支持,对前科消灭的提议往往会被公众所否定。任何人都有知情权,有权了解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比如自然环境、政府政策等。同理,若一个具有犯罪前科的人进入自己的生活、工作,那么公众也有权知道他的前科,从而判断是否会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危险。任何人都不希望与具有危险性的人共同生活、工作。前科报告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众的反对是前科消灭制度难以在我国设立的一个巨大障碍。 3.我国刑法立法精神上偏向“打击犯罪”。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立法机关在制定法条时首要是如何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面对“前科报告制度”这一问题时,立法机关所站角度必然是人民群众,而非具有前科的犯罪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