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发起人(举办者)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符合直接登记要求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成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优抚服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害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