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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释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及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一、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据此,在没有权利人申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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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