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返还彩礼 |
释义 | 我姐姐刚结婚3个月,是通过媒人介绍的,比较仓促半年左右就举行了婚礼。但是结婚以后发现夫妻感情不和,想离婚,但是我姐夫很爱她,对她也挺好,死都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如果起诉的话,结婚前给了1.7万元的彩礼但是都买了结婚用品,如果我姐夫要求返还彩礼应该退还吗?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考虑。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离婚男方要求归还三金 特定条件下是需要归还的。 首先,彩礼并不具有法定内涵,是民俗的涵射范围。彩礼是指礼,又叫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确认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 其次,婚姻存续期间彩礼可能会成为共同财产,比如,将所收彩礼用于生产经营,其所得即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返还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在离婚时返还彩礼。 二、结婚5年离婚返还彩礼可以吗 结婚5年离婚返还彩礼的要求是否合理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结婚的年限并不是作为判断是否可以要回彩礼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五年但是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那么索要彩礼就是合理的要求。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但是两者之间有这很大的区别。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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