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需要的材料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没有出境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2、已经出境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护照的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出生证明主要证明的是哪些条款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