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应当理解为对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也就是禁止一案两诉,即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所提起的诉讼已经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就不应当再次起诉。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其中一层意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说的是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这一点正体现了一事不再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既判力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再次以相同事由再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