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童发烧送医几天后不治身亡医院漏诊被判赔62万 |
释义 | 2016年4月12日16时许,张先生19个月大的儿子乐乐因发烧咳嗽被送往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瓦房店三院),医生诊断乐乐患了支气管肺炎、支原体感染。乐乐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未见好转,期间乐乐父母多次提醒医生孩子是否患了脑炎,并要求转院治疗,但没有引起对方足够重视。 由于病情持续恶化,2016年4月17日,家人将乐乐转院至大连市儿童医院,经诊断乐乐为化脓性脑膜脑炎、脓毒血症,经过三天抢救,乐乐最终于2016年4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因急性化脓性中耳炎继发化脓性脑膜脑炎,急性呼吸窘迫呼吸综合症及脓毒血症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7年6月5日,华夏物鉴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瓦房店三院对化脓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诊漏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及时治疗,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以同等作用为宜。 患方质疑:瓦房店三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7万余元。 法院审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乐乐因发烧咳嗽被送往瓦房店三院,作为医院应当及时准确治疗,瓦房店三院对化脓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诊漏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及时治疗,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以同等作用为宜,但考虑治疗过程瓦房店三院的过错程度及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瓦房店三院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按65%左右赔偿为宜。 一审法院判决,瓦房店三院给付乐乐父母赔偿款62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瓦房店三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乐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乐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程度的参与度以同等作用为宜。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否定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增大上诉人责任比例,判决上诉人承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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