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应当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法律规定的费用。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认定为三级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第一款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