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无独三),法院以“应在答辩期间提出”当庭驳回,是否合法??合法。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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