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外出务工孩子的监护人 |
释义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被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确认标准: 1、一般是其父母,父母外出打工的,可以将监护权委托给第三人; 2、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下列主体可以作为监护人: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配偶是成人无民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3、其他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4、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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