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的书写要点如下: 1、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证据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上的关系; 2、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3、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提供证据的主体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 。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