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泰安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泰安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二、泰安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夏季:早上8:00—11:30,下午14:30—18:00;冬季:早上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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