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可能涉及坏境相关问题的,都应该做环保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