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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贷款没还完可以加名字吗
释义
    贷款没还完不可以加名字。
    毕竟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此时房子不算真正属于客户,客户自然无权干预产权归属。对此,客户只能等房贷全部还清后,去银行开具了贷款结清证明、拿回了他项权证,再去房管局办理了解押手续,解除了房屋抵押登记之后才能去房产证上加名字。贷款买房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所购住房必须为自住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且申贷之前已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首套房须首付30%房款,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可以首付20%,且有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能力,还要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3、有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房屋抵押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当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房屋的购房人暂限于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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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