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出现役的什么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因公残疾军人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若因公致残,但未达到供养标准,可以退役后申请享受由政府支付的特殊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因公残疾军人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由国家供养终身。符合国家供养条件是指因公残疾程度重、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生活费用的军人。对于因公致残但未达到供养标准的退役军人,可以退役后向人民政府申请享受由政府支付的特殊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补贴等。而对于因非战斗原因致残的退役军人,也可根据伤残等级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和医疗保障。需要注意的是,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相关的民政、优待和抚恤补助等待遇。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如果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是否影响其享受国家供养待遇?若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因公致残退役军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不再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向组织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调整。人民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该退役军人享受待遇的标准和金额。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对于因公残疾的军人,国家应该提供终身供养或其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资助其日常生活和医疗康复。退役军人也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相关的保障措施,以便能够充分获得国家的关爱和支持。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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