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权力实现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权: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4、消灭不同。留置权: 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案例如下: 留置权:甲将坏掉的汽车放在乙处的汽修站修理,不能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合法占有该摩托车,这就是留置权。 质押权:甲乙约定,甲向乙借款五万元,甲将自有汽车作为担保将汽车交给乙。这是质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