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害学生,经伤情鉴定造成 轻微伤 、轻伤、重伤的,以 故意伤害罪 论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以 警告 、拘留、罚款或 刑法 第234条处以3年以下 有期徒刑 。重伤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 死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