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超载超限处罚标准 |
释义 | 汽车超载存在客运汽车超载和货运汽车超载两种情况,处罚标准分别如下: 1、关于客运汽车超载的处罚标准如下: (1)驾驶公路客运汽车、校车、旅游客运汽车,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或者是驾驶其它类型的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100%以上,一次扣12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的50%,没有达到100%,一次扣9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驾驶公路客运汽车、校车、旅游客运汽车,超载核载人数没有达到20%,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20%,没有达到50%,或者是驾驶其它类型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50%,没有达到100%,一次扣6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当驶校车、旅游客运汽车,公路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之外,其它米型的载客汽车,超过核载人数20%,没有达到50%,一次扣3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货运汽车超载的处罚标准如下: (1)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一次扣6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3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最未达到30%的,一次扣1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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