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 |
释义 |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探视权的规定一年几次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对子女探视权次数规定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3、关于父母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对探望权的进一步理解 1、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 2、探望权的基本特征 (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权利 ; (2)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探望的对象是不由自己直接抚养、未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 (5)探望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3、探望的方式 (1)看望式探望 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式探望 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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