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支付下列费用: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上述标准的康复费用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