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三大在广州东山恤孤院31号(现恤孤院路3号)召开。 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蔡和森、陈潭秋、恽代英、瞿秋白、张国焘、李立三、项英等来自全国各地及莫斯科的代表30余人出席中共三大,他们代表了全国420名党员。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参加了会议。陈独秀主持会议并代表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作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