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八项规定高尔夫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不准获取或享受各种形式的高尔夫球会员资格; 二是不准在高尔夫球场或高尔夫球有关社会团体兼职(含名誉职务); 三是不准用公款购买或接受单位和个人赠送的高尔夫球会员证、贵宾卡、优惠卡和其他各类消费卡(券)及球具; 四是不准用公款公物或在办公时间打高尔夫球; 五是不准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打高尔夫球; 六是不准由他人支付本人或亲属打高尔夫球的费用; 七是不准接受企业馈赠、优惠和以其他方式安排的高尔夫球活动; 八是不准擅自参加高尔夫球赛事活动; 九是不准参与高尔夫球赌博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 《通知》同时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准用公款举办高尔 法律依据:《高尔夫球场管理规则》 第四条 自然人或法人得申请筹设高尔夫球场。 政府机关为提倡正当休闲活动,得筹设公用高尔夫球场,提供国民使用。 前二项筹设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 第五条 高尔夫球场之开发及营运应重视对环境之影响,并以整体规划分区开发为原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不许可其筹设: 一影响军事设施或国防安全者。 二妨碍区域计划、都市计划或依法编定之使用地所不允许变更编定者。 三妨碍自然文化景观、古迹、生态平衡、水土保持、河川管理或水利设施功能者。 四位于重要水库集水区或自来水水源之水质、水量保护区域者。 五申请位置座落于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环境、国有林自然保护区;非都市土地特定农业区、森林区、各种使用区之国有林事业区林地、保安林地及试验用林地;山坡地保育区范围内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六有其他法令不许设立或禁止开发建筑情事者。 前项各款之情事,由各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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