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已明确属于他方责任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社保医保不给予报销,待找不到第三方或无法确定第三方的情况,社保医保可以先行支付,待之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而在实际的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需要受害方找第三方赔偿,社保医保不给予报销。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自己全部责任,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社保医保就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有以下交通事故情形医保是给予报销的: 1.己方责任(含全部、部分责任); 2.非违反交通规则的意外受伤(如突发疾病合并交通意外、因交通原因但又非责任人所为的); 3.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 4.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三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 5.由法院出具证明材料,经法院判决赔偿强制执行的肇事方,确因无经济能力赔偿,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医疗赔偿的; 6.交通事故处理后首次治疗终结,再次住院治疗的。 由此可见,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在于第三人,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一般医保不予报销,但各地的具体实施还是略有差异,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