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如下: 一、车管所。车管所申请办理驾驶证业务流程,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审理申请者的申请,核查申请者递交的资料; 二、对满足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规定、程序流程和限期申请办理驾驶证; 三、对申报材料不完善或不满足法定方式的,应该一次书面形式或电子告诉申请者要更正的所有内容。 省部级公安部门交管机构负责省内驾驶证业务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测和监督。市辖区公安部门交管机构车管所、设区的市或等于平级的公安部门交管机构车管所负责申请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驾驶证业务流程。县市级公安部门交管机构车管所可以申请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驾驶证业务流程。具体的经营范围和申请办理标准由省部级公安部门交管机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