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中的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标的有多项而只需履行其中一项时,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选择权将转移给对方。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导致债务无法确定履行,因此各国法律规定选择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选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选择权归对方当事人。当第三人有选择权时,如果不能或不愿选择,选择权归债务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二、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 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当第三人有选择权时,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归债务人。所谓不能选择是指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其他障碍,不能为选择;所谓不欲选择,是指第三人能选择而不想选择。第三人不欲选择时,应将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时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须当事人对第三人限期催告,债务人即享有选择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选择权是指债务人在债务中有多个标的物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履行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行使选择权,选择权将转移到对方。选择权的转移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能够确定下来。选择权人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否则选择权将归属于对方当事人。当第三人拥有选择权时,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愿意选择,选择权将归属于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债务人可在清偿期到来时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如选择权人仍不行使,则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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