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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出资期限是多长时间?
释义
    目前的公司法将股东出资由原来的缴纳制改为认缴制,因此法律对股东的出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时间应该按照投资人协议或公司的章程约定来处理。
    一、企业拆迁补偿款分股东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一般是要分股东的。因为企业的拆迁款也属于公司的账款,属于全公司股东共同享有的利益,因此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分配给股东,并且有利润分配的约定,首先按约定分配利润,如果无约定者,则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因此对于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处理,应该根据上述的两个规定来进行处理。
    二、公司增加股东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增加股东流程根据是否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而有所不同。如新股东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需召开股东会,对新加入的股东做出决议,然后修改公司章程,与新股东就出资金额、占股份比例、认缴资本、出资时间等内容签订协议,如增加新股东,但是注册资本不变,则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即可。
    三、认缴期限过了可以延长的说明
    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如果股东不能缴纳,则对其他股东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对于未出资的部分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所承担实缴义务,最终还是应当缴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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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