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顺序如下: 1、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受偿; 3、未登记的,由第一个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保理人受偿; 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当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份保理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