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监事会的权利主要来源于哪里 |
释义 | 经常有人咨询我说“有一个朋友开了公司,让我当法定代表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和朋友一起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债权人起诉我,要我偿还债务,股东不是有限责任吗”之类的问题。大家对与公司有关的特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头雾水。现在笔者就详细阐述一下这些人(为了行文方便,以有限公司为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一、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即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初始资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1,股东的义务股东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照公司章程按时出资。股东缴足了出资,也就对公司履行了义务,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是以出资额为限。《公司法》实行出资认缴制,因此股东不必要一下子投入巨额资金,而是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逐步投入资金。股东之所以会成为被告,就是因为其还没有缴足认缴的出资。此处又分两种情况,但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股东都可以被起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第一种情况:到了认缴注册资本的期限而未缴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情况:未到认缴注册资本的期限《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2,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大都来源于公司法的直接规定,主要有公司法33条规定的知情权、公司法34条规定的分红权、公司法71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等。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股东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权利,或者对公司法规定的权利进行细化约定。二、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的区别与联系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而董事、董事长是该机构的成员,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长还可以主持会议。执行董事则是公司不设董事会时设立,具有董事会的职权。2,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的权利根据上述公司法46条的规定,董事、董事长的权利主要通过董事会行使,执行董事具有董事会的职权。除此之外相关法律还规定董事的一些其他权利,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董事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值得一提的是:(一)董事的职权大都是对公司内部的,对外职权则由后面要讲到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二)董事长相比于一般董事,其法定职权并不多,仅有股东会的主持及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义务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义务主要体现为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148条进一步明确忠实义务的内容。《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149条进一步明确勤勉义务的内容。《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监事、监事长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董事、董事会、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监事长是监事会的成员。1,监事、监事长、监事会的权利《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2,监事、监事长、监事会的义务监事、监事长的义务和董事一样,主要是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再赘述。四,总经理我国公司法只对经理有过表述,并没有总经理的说法,但公司根据实务还专门设有部门经理,为了突出唯一性,因此称其为总经理。1,总经理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2,总经理的义务总经理的义务同董事和监事,主要是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再赘述。五、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与公司具有同一人格。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类似于自然人与其声带、四肢的关系。[1]1,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简单的讲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最典型的是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本人在合同上签字,无公司盖章,仍对公司有约束力。2,法定代表人的对公司的义务《公司法》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但根据该法13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这些人的义务就成为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了。3,法定代表人对外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因此,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消极履行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可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对生活造成不便。4,与法人代表、公司代理人的区别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代理人的行为并非公司的行为,只是基于代理制度而直接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此与法人代表类似,但与法定代表人有本质区别。六、小结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负有足额出资义务,出资完毕后对公司就不再负有义务,但享有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广泛的,包括自益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和共益权(出席股东会权、召集股东会权、表决权)。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不对外代表公司。董事、董事长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主要由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董事、董事长主要通过董事会履行职责,执行董事具有董事会的职能。执行董事和董事长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还能兼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具有同一人格,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活动。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监事长通过监事会履行职责。监事会的职权主要由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参考^马向伟:《公司代表人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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