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 那么,存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 目前的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可以受到保护,股东无需因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加速到期。 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出资义务则需加速到期: 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进度等,需要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相适应,应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 同时,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再开股东会决议出资延期,这种做法法律是不保护的。 如果出现公司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则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都需加速到期,股东应立即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将已认缴但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依法缴纳。 因此,设立公司时,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出资期限等,均应慎重考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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