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需要偿还债务,担保人在无力还款时需要替其偿还,然后向债务人追偿。但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可以在未经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拒绝替债务人还款,直到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需要偿还债务,而非债权人。若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需替其还款。担保人还款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若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前,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替债务人还款。《民法典》第六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铁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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