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姓氏不能随便改,更改姓氏相当麻烦。更换的手续的确比较复杂,而且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更换姓名的理由也一定要有正当的、合适的理由,并要求公民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一个同意更名的证明。 依据的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公安部为贯彻该条例所出台的一个补充说明。目前更换姓名受到限制的是一些正在劳改劳教的服刑人员,或者是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姓名权属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的那么清楚,即公民在更改姓名时,可以使用哪些名字,不可以使用哪些名字,所以这一块目前还不是那么明确。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组成部门之一,应当有为公民主动服务的意识,不能因为公民更改姓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繁琐问题,或者是可能潜伏一些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社会隐患,就拒绝公民的合理合法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