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申请人为我省常住户口、且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无依靠小孩(包括被合法收养子女),父母均在港、澳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或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交)、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被投靠港澳亲属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亲属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2)孤儿投靠亲属的,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养父母的,提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被收养关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8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6、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1)在校初中以上(含初中)学生,由其所在学校负责人出具意见。 (2)初中以下学生及还未上学的儿童,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其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