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援疆干部待遇规定的最新情况是什么? |
释义 | 援疆干部补贴标准 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满后,一般应当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所任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进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要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对援疆干部要通盘考虑,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援疆干部原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要鼓励和支持那些新疆需要、本人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新疆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的,要提拔重用。 援疆援藏干部补贴标准 一、援藏教师(包括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除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以外,从进藏之日起,由受援单位发给西藏地区级差工资补贴。同时,由省教育厅发给每人一次性补助费1万元。由援藏教师所在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厅机关和厅直单位选派的教师、干部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一次性补贴费2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800元,安排好每人每年2000元左右的节日慰问费和特殊困难补助费等。二、援藏教师在藏工作期间,不安排返湘探亲,但配偶可往西藏探亲一次,探亲差旅费按每人6000元标准包干,由选派教师配偶所在单位发给;如配偶没有正式工作或单位支付有困难的,则由其上级教委(教育局)发给。三、援藏教师管理费每人每年5000元,由省教育厅安排,援藏教师队集体掌握,统一使用。 部队转业干部退休待遇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国家的干部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是哪些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是怎样的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关于援疆干部人才享受新疆地区津贴的通知》 一、援疆干部人才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包括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并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疆工作期间,只享受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新疆地区津贴。 二、援疆干部人才享受新疆地区津贴的人员范围 (一)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选派计划,从内地有关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等选派到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二)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专职工作人员。 (三)内地有关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在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选派计划之外,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派到前方指挥部或受援地区、单位从事援疆工作的干部人才。 三、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享受的新疆地区津贴是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两项。 (一)援疆干部人才在艰苦边远二、三类地区工作的津贴标准,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96号)执行;在艰苦边远四、五、六类地区工作的津贴标准,暂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23号)执行。今后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随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和津贴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 (二)保留地区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保留地区 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53号)执行。 该内容由 文永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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