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8日,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陆续接到多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咸阳隆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经查,这家劳务公司承建常宁新区某4S店项目主体劳务工程期间,拖欠6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5.4176万元。委托人何家飞拒不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咸阳隆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以何家飞不出面、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付工程尾款等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2020年12月31日,长安区人社局向劳务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3日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这家劳务公司逾期仍未支付。因其行为已涉嫌违法,今年1月12日,长安区人社局依法将这一案件移送至公安长安分局。1月15日,66名农民工已领到拖欠的85.4176万元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