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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的区别
释义
    一、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的区别
    国家赔偿范围
    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即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赔偿、第三章规定的刑事赔偿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注:因本文仅讨论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的适用问题,故本文仅分析非刑事司法赔偿类型,其余两种国家赔偿类型从略)。在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界定上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权益范围。依照法律规定,目前国家赔偿的权益范围只是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其他权益不在国家赔偿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对于损害的赔偿仅限于财产的直接损害,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害,也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行为范围。通过分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我国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正面明确哪些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从反面排除哪些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执行回转适不适用于国家赔偿
    我们认为,执行回转不适用国家赔偿。首先在于,在执行回转情形下,作为执行的根据被撤销,原法律文书存在一定的错误,但是并不能认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缺少“行为是违法的职务行为”构成要件。其次,全国人大副主任胡康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曾讲到,“对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错判,经法院改判后,应当依照改变后的判决,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义务(即执行回转),不宜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外一般也是这么做的。”实际上,通过执行回转,被执行人的损害已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缺少“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构成要件。第三,更为突出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将执行回转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1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7号)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
    三、执行回转的前提
    执行回转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3、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
    4、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四、再审改判的民事案件,执行回转不能的国家赔偿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该条规定了再审改判应执行回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从立案上将民事诉讼中的错误判决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
    国家赔偿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民事诉讼的错误判决,不论能否执行回转,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民事错误判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概括理由是:第一,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损害赔偿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国家不替代过错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提供不了证据,导致错判,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第三,错误裁判被撤销后,由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或法院强制执行回转,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述情况,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五、执行回转裁定书
    执行回转裁定书XXXX人民法院(XXXX)XX执X字第XX-XX号申请执行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写明原执行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及执行情况),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XXX人民法院(或本院、或其他有关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文件名、案由、字号)撤销(或变更)。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执行回转申请人的请求内容)。(原执行法院依职权决定执行回转的,将“XXX于……。”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执行回转的事实根据)。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执行回转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不能退还原物的,还要引用第110条),裁定如下: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XXX(写明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返还已取得的财产XXX及其孳息XXX;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对此作了规定。条件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第二,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因为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让原来的被执行人的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这里,人民法院撤销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第三,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第四,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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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