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继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抚养,即继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 如果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则继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对于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或继母由于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因此,不能因继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的情况下,虽然依法可以解除其人身关系,但继子女对抚养其成年的继父母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仍应该继续承担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