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质押贷款的效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担保法》规定了,质押一般是权力质押和动产质押,并没有规定不动产质押,因此,有人认为不动产质押具有效力,受法律保护,但也有人认为不动产质押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