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防止行政机关篡改或销毁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理各项事务时需要审查、调查、监督等手段,因此涉及到的证据多且敏感。一旦行政机关篡改或销毁证据,将可能导致公正审判的难以实现,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监督。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49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尽事宜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收到的有关材料不予启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补充、更正或者说明情况;对于未补充、未更正或者说明不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视为承认有关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错案、漏案、枉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28条:证据应当由出具证据的人或者机关保管。承运人、保管人或者代理人的丧失、不存在或者毁损造成的证据丧失,由其承担丧失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均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补充、更正、说明情况的职责,并规定了对于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及证据的保管责任。 因此,当当事人怀疑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篡改或销毁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举报并要求展开调查。同时,行政机关自身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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