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会外职权主要有视察权、与选民和原选举地位的联系权、列席其他会议权、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且选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