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晚婚假,那在去年我们国家全面开放二胎以后就取消了晚婚假了,那是否就已经开始实施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晚婚假是如何规定的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1、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假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2018年1月1日后婚假及晚婚假如何休通过新旧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国家取消了给予晚婚公民延长婚假的奖励,即从2017年1月1日起,公民即便晚婚也无法享受延长婚假的奖励。但是对于具体的假期天数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奖励天数体现在各地方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的实施细则中。目前只有广东省出台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取消晚婚假。而其他各地还未针对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调整本地区的晚婚假与晚育假。因此,对于这些地区,只有在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后,当地的晚婚假才会正式取消。对于大部分职工比较关心的“2017年1月1日之前领证但未休晚婚假的职工,还能否享受晚婚假”的问题,需要看各地新规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已领证但尚在单位规定的婚假有效期内的,应当按照原规定享受晚婚假。若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当地新条例出台之前领证结婚的,也应当依据现行的条例执行晚婚假。以北京地区为例,截止目前,北京地区尚未出台新政,因此,目前已领结婚证但一直未休婚假的职工,只要其婚假仍在单位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并且符合晚婚假的条件,仍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有其他疑问,欢迎来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法律客观: 地方条例未修改前晚婚假应照旧实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回应称,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还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机关是否修订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地方法未做明确修改之前,均应执行此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改变。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婚假取消、增加产假、陪产假等情况需要注意的,山西省取消了一个月的晚婚假,规定山西省婚假为30天。此外,上海市卫计委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晚育假,在1月1日领取结婚证的或者生育小孩的都不能享受晚婚假或者晚育假。但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上海市新修订的条例于3月1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