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证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1、办理条件 要办理农村宅基证,首先需要满足办理条件。符合要求的办理对象主要为: 1)、由于儿女结婚、家庭分散等原因缺少宅基地的人群; 2)、有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等回乡需要回乡原籍落户且没有宅基地的离退休干部、转业军人等人员; 3)、因国家、乡镇、村内建设导致拆迁重建的人群和原本无居住地的人群;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且农村没有住房的人群; 5)、其他符合要求的申请者。 2、办理资料 统一办理农村宅基证需要的资料主要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用地申请书、农村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乡(镇)政府请示、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报告以及公告照片等。 因各地办理流程会略有差别,以当地实际需要用到的办理资料为准,也可以去咨询村委会,让他们帮忙办理。 3、办理流程 1)、首先需要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填写申请书; 2)、村委会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3)、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政府进行批复,并由专人到现场定界和放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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